華東政法大學章程
(2015年11月18日上海市教育委員會核準通過
根據2023年8月22日《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于同意華東政法大學章程修正案的批復》修正)
序 言
華東政法大學的前稱為華東政法學院,于1952年6月,經華東軍政委員會批準,由復旦大學、南京大學、安徽大學、震旦大學、上海學院、東吳大學法學院、滬江大學、圣約翰大學等院校的法律系、政治系和社會系等合并組建成立(廈門大學法律系于1953年9月并入)。學校于1958年和1972年兩度撤并,1963年和1979年兩次恢復。2007年3月,經教育部批準,華東政法學院正式更名為華東政法大學。
建校以來,學校堅持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遵循高等教育發展規律,發揮法學優勢,拓展專業面向,加強學科融合,以培養具有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和法律人格的高素質創新人才為中心,形成了有特色的教學、科研和社會服務工作格局,教育教學質量和科學研究水平穩步提高,培養了大批高素質的人才,贏得了良好的社會聲譽。
學校將繼續發揚“逆境中崛起,憂患中奮進,輝煌中卓越”的華政精神,秉承“以教學為中心,以教師為第一,以學生為根本”的教育理念,逐步建設成為具有中國特色、世界一流政法大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辦學,規范內部治理及運行機制,實現科學管理、自主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華東政法大學”,中文簡稱為“華政”,英譯為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英文縮寫為ECUPL。
學校法定注冊地為上海市萬航渡路1575號。學校設長寧、松江、普陀三個校區。經上海市人民政府批準,學校可設立或者調整校區。
學校的官方網址為:http://www.v4o16wr.xyz。
第三條 學校的分立、合并以及終止等重要事項須經上海市人民政府批準,報教育部備案。
第四條 學校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教育為人民服務、為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服務、為鞏固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服務、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堅守為黨育人、為國育才,堅持立德樹人、德法兼修,努力培養造就具有堅定理想信念、強烈家國情懷、扎實法學根底的高素質法治和社會治理人才。
第五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華東政法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六條 學校實行依法治校、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社會參與。
第七條 學校根據實際需要,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設置黨政職能部門、教學科研機構、保障服務機構和其他機構,合理配置人員編制。
第八條 學校根據政府統籌、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自身發展規劃,合理確定辦學規模。
第九條 學校以學歷教育為主,同時開展非學歷教育;以全日制教育為主,同時開展非全日制教育;促進各類教育形式協調發展。
第十條 學校堅持全日制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繼續教育協調發展。
學校根據國家政策法規規定,并根據社會需求和辦學能力,制定招生方案。
第十一條 學校發展法學、管理學、經濟學、文學、工學等學科門類。
學校不斷完善學科專業體系,依法設置、調整學科專業,加快發展新興學科,推進法學與其它學科交叉融合發展。
第十二條 學校倡導學術民主,鼓勵學術創新,堅持基礎理論研究與實踐研究相結合,堅持社會責任與學術自由的統一,教育引導師生努力做先進思想的倡導者、學術研究的開拓者、社會風尚的引領者、黨執政的堅定支持者。
學校根據辦學定位,組織和鼓勵師生自主開展學術活動,建立科學的評價體系,不斷提高科研水平和創新能力。
第十三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目標定位,健全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機制,分級組織實施教學活動,建立健全教育質量監控體系,保證教育質量的不斷提高。
第十四條 學校依法頒發學歷證書或其他學業證書,執行國家學位制度,授予學士、碩士、博士學位。
學校依法向為社會發展與進步或為學校建設作出突出貢獻的社會杰出人士授予名譽博士或其他榮譽稱號。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十五條 學校是上海市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主管。學校依法接受上海市人民政府的管理和考核,主動服務國家和上海經濟社會發展。
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單位,依法取得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舉辦者指導學校堅定辦學方向,監督學校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監督和規范學校辦學行為,監督、考核和評估學校辦學水平和辦學質量,依法監督學校的經費使用,依法保障學校辦學自主權。
第十七條 學校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包括招生,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和國際交流合作等活動,設置內部組織機構、評聘教職工、調整津貼和工資分配,管理和使用資產與經費的權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章 管理體制與組織結構
第十八條 學校黨委對學校工作實行全面領導,履行管黨治黨、辦學治校主體責任,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抓班子、帶隊伍、保落實。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業務知識和科學、歷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識。
(三)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四)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干部的教育、培訓、選拔、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干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五)按照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學校黨組織建設。落實基層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學校基層黨組織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
(六)履行學校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領導、支持內設紀檢組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接受同級紀檢組織和上級紀委監委及其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的監督。
(七)堅持黨管干部原則,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干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序推薦校級領導干部和優秀年輕干部人選,做好老干部工作。
(八)堅持黨管人才原則,堅持黨對教師工作的全面領導,貫徹人才強國戰略,加強對人才的政治把關,實施更加積極、更加開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養、引進、使用、評價、流動、激勵機制,優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教師隊伍及其他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九)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十)領導學校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十一)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加強黨外知識分子工作和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加強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堅決防范和抵御各類非法傳教、滲透活動。
學校黨委全體會議(以下簡稱“學校黨委全委會”)在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每年向黨員代表大會和黨員大會報告工作。學校黨委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常委會”)在學校黨委全委會閉會期間行使學校黨委全委會的職權,主持學校黨委經常工作,定期向學校黨委全委會報告工作。
第十九條 學校黨委實行民主集中制,堅持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重大問題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委集體討論,作出決定;黨委成員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職責。
學校黨委全委會、常委會的組成、職責、運行具體按相關章程、制度和議事規則執行。
第二十條 中國共產黨華東政法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紀委”)是學校黨內監督專責機關,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校黨委和上級紀委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主要任務是:
(一)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校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二)經常對黨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作出關于維護黨紀的決定。
(三)對黨的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進行監督,受理處置黨員群眾檢舉舉報,開展談話提醒、約談函詢。
(四)檢查和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者復雜的案件,決定或者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進行問責或者提出責任追究的建議。
(五)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員權利不受侵犯。
上海市紀委監委向學校派駐監察專員,設立監察專員辦公室,與學校紀委合署辦公,依法對學校公職人員進行監督、調查、處置。
第二十一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劃。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議,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學校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群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副校長協助校長工作。
第二十二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依其議事規則履行職責,由校長召集并主持;校長不能參加會議的,可以委托副校長召集并主持。
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
第二十三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健全以學術委員會為核心的學術管理體系與組織架構。學術委員會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履行學術事務的審議、評議(評定)和咨詢等職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自主設置或者申請設置學科專業;學術機構設置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學歷教育的培養標準、教學計劃方案、招生的標準與辦法;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學術評價、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范;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術分委員會章程;其他需要提交校學術委員會審議的學術事務。
(二)評定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劃人選;自主設立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其他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事項。
(三)對下列事項提出咨詢意見:制訂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其他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的事項。
學術委員會依據《華東政法大學學術委員會章程》開展工作。
學院學術委員會在學校學術委員會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二十四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由學校及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主席和擔任研究生導師的教授代表組成,是學校學位相關事務的決策機構。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學位的審核、評定、授予和管理,研究生指導教師資格的審定、限制和取消,學位授權點的建設規劃和指導決策等工作。
學位評定委員會依據《華東政法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章程》開展工作。
學院設立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協助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開展工作。
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在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二十五條 學校設立理事會,由學校舉辦者、主管部門、共建單位的代表,學校及職能部門相關負責人,相關學術組織負責人,教師、學生代表,支持學校辦學與發展的地方政府、行業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等理事單位的代表,杰出校友、社會知名人士、國內外知名專家,以及學校邀請的其他代表組成。理事會是支持學校發展的咨詢、協商、審議與監督機構。
理事會依據《華東政法大學理事會章程》開展工作。
第二十六條 學校建立校、院兩級教職工代表大會或教職工大會制度,通過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構成以一線教職工為主,其中教學、科研人員占代表總數的百分之六十以上,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代表不少于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一,中層以上干部原則上不超過代表總數的百分之二十,女職工代表比例一般與女職工人數所占比例相適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干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或教職工大會依據其實施辦法開展工作。
工會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開展工作。學校應當為工會承擔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的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
第二十七條 學校建立校、院兩級學生代表大會。
學生代表大會是學校聯系學生的橋梁與紐帶,是學生參與學校事務民主管理、維護學生合法權益、服務學生全面發展的基本形式之一。
第二十八條 學校支持各民主黨派依各自章程開展活動。
學校支持工會、共青團、婦工委等組織依各自章程開展活動。
第二十九條 黨政職能部門代表學校履行相關領域的管理職責,制定并監督相關政策執行,負責與相關政府部門及其他社會機構的日常聯系與溝通。
保障服務機構為師生提供公共服務,保障教學、科研、管理工作的開展。
學校設立學院等教學科研機構,作為組織履行學校職能的基本單位和學科專業建設的責任單位,在學校授權范圍內實行自主管理,并接受學校評價與考核。
第三十條 學校成立申訴處理委員會,依法負責處理教職工和學生的申訴。
第三十一條 學校根據需要設置各種非常設機構。非常設機構的設立和撤銷須經學校黨委常委會或校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第三十二條 學院的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學校發展規劃和學院實際制定、實施學院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實施教育教學、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活動,組織開展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國際交流與合作等活動;
(三)提出年度招生建議,負責學院學生的教育與管理;
(四)提名學科帶頭人擬任人選,支持學科帶頭人開展工作;
(五)確定本單位教職工聘任工作任務,在學校授權范圍內負責學院教職工的教育與管理;
(六)制定內部機構設置方案和內部工作規則;
(七)管理和籌措學院辦學經費,依法依規使用和管理學院資產;
(八)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 學院等教學科研、管理服務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經學校黨委批準,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簡稱“學院黨委、黨總支”)。學院黨委、黨總支強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責任,保證教學科研管理等各項任務完成,支持本單位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開展工作,實行集體領導、黨政分工合作、協調運行的工作機制。
學院黨委、黨總支定期向學院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三十四條 院長是學院行政負責人。
副院長協助院長開展工作。
院長定期向學院全體教職工或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三十五條 學院健全黨政聯席會議議事規則,重要工作由黨政聯席會議決定。
涉及辦學方向、教師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事項的,應當經學院黨組織研究討論后,再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決定。
第四章 教職工
第三十六條 教職工由教師與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技能人員等組成。
第三十七條 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應按照崗位規定的職責要求從事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和國際交流合作工作。
管理人員、工勤技能人員應按照崗位規定的職責要求,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為學校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與創新和國際交流合作工作提供保障。
第三十八條 學校實行教師資格制度。具備相應條件的人員,可通過規定程序,取得高校教師資格。
第三十九條 學校實行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根據核定的編制數,結合學校實際情況,設置專業技術崗位、管理崗位和教學輔助崗位,開展聘用。
聘用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競爭、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由學校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與受聘人員簽訂聘用合同。
學校可以根據教學、科研、社會服務的需要聘任兼職教師、外籍教師、客座教授,接收博士后、訪問學者等人員。
第四十條 學校依據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對所聘教職工履行崗位職責情況進行考核。學校堅持以師德師風作為評價教師隊伍素質的第一標準,建立、完善以教學科研工作業績為主要導向的教師考核制度。
第四十一條 教職工在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等方面實績優異的,學校予以獎勵。
教職工違反學校規章制度的,學校責令其改正或給予紀律處分;考核不符合任職要求的,學校可變更其崗位或解除聘用合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應承擔責任的,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追究。
第四十二條 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不同的崗位職責使用學校公共資源;
(二)知悉學校改革、發展和涉及自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三)參與民主管理與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公平獲得自身發展和工作所需的機會、條件;
(五)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六)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榮譽稱號;
(七)就崗位變動、福利待遇、工作條件、成果評定、評優評獎、處分等事項提出異議和申訴;
(八)法律、法規、規章、學校規定和聘用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三條 教職工履行下列義務:
(一)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為人師表;
(二)愛崗敬業,掌握本崗位的工作技能,不斷提高教學科研水平、管理能力和服務質量;
(三)加強思想道德修養,提高業務素質,履行崗位職責;
(四)接受學校對其教學科研、管理服務等活動的質量評估和監督;
(五)嚴格遵守師德規范、教學規范和學術規范,恪守學術道德和職業道德;
(六)工作中使用普通話和規范的語言、文字;
(七)維護學校聲譽和合法權益;
(八)法律、法規、規章、學校規定和聘用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四條 學校尊重和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建立教職工權益保護機制。
第五章 學生
第四十五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六條 學校堅持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依法依規管理學生事務,尊重和保障學生合法權益。
第四十七條 學校為學生提供職業生涯指導、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心理健康輔導等服務,鼓勵和支持參加社會實踐、志愿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
學校設立獎學金、助學金、困難補助等資助與救濟項目。
第四十八條 學校對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給予批評教育,并可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第四十九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學生參與民主管理的組織形式和程序,支持和保障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學校建立學生權利保護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五十條 學生按照學校規定入住學生生活園區。學校鼓勵學生在生活園區進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監督。
第五十一條 學生享有以下權利:
(一)接受學校教育,利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
(二)獲得學習成長的基本保障;
(三)獲得在國內外交流、學習的機會;
(四)獲得學校公正評價;
(五)獲得表彰和獎勵;
(六)獲得就業創業服務指導的權利;
(七)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可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有權要求聽證和申訴;
(九)依照法律和學校規定組織和參加學生社團;
(十)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二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學生行為規范以及學校各項管理制度;
(二)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三)愛護并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四)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章 學校與社會
第五十三條 學校積極推動與政府部門的合作,建立健全溝通協調機制,廣泛爭取公共支持,全面促進協同發展。
第五十四條 學校不斷強化與行業組織、企業單位、科研院所和其他教育機構、高等學校的合作,推動協同創新,促進產學研用深度合作。
第五十五條 學校與國際高水平大學和科研機構開展學術交流與合作,促進教育國際交流合作,提升國際影響力和競爭力。
第五十六條 在學校學習或工作過的學生和教職工,以及被學校授予各種榮譽學位和榮譽職銜的中外各界人士,均為學校校友。
學校依法設立校友聯誼會,通過多種方式組織校友開展聯誼活動,加強校友與學校的聯系,鼓勵校友為學校的發展作貢獻。
學校依法設立教育發展基金會,統一接受社會各界的捐助或捐贈,依法支持和鼓勵社會組織或個人設立獎教金、獎助學金。
第五十七條 學校舉辦、出資或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和其他組織,依照法律及其章程運營管理。
學校與校外單位或組織簽訂協議所成立的機構,按照協議約定開展活動。
第五十八條 學校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有關辦學信息,主動承擔社會責任,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
第七章 經費、資產與財務管理
第五十九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撥款、事業收入和其他收入。學校建立以財政撥款為主、多渠道籌集教育經費的機制,積極拓展資金來源渠道,吸引社會資金,不斷提高辦學實力。
第六十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的原則,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設節約型校園。
第六十一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財務工作實行校長負責制。
第六十二條 學校嚴格按照國家財經法規管理財務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經濟責任制和內部審計制度,不斷完善內部控制制度,規范學校及校內各單位的經濟行為,嚴格國有資產管理,提高資產使用效益,防控各類經濟風險,保障資金運行安全。
學校實行兩級預算管理體制。各單位根據學校事業發展規劃和本單位工作需要,編制下一年度預算,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預算編制和執行情況負責。經費管理部門負責審核申報單位預算,并對其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六十三條 學校所有資產為國有資產。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依法依規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管理,保證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率。
第八章 標識、校訓、校歌和校慶日
第六十四條 學校校標形狀是三邊為弧形的等邊三角形,上半部弧形部分為華東政法大學英語譯名全稱,其中間主體部分為由“HDZF”(“華東政法”漢語拼音大寫首字)四個字母組成的學校韜奮樓建筑造型,底部由天平和書本圖形組成。
圖示:
六十五條 學校標識色為“華政紅”,標準色值:CMYK(40,100,50,20)。
第六十六條 學校校徽為印有舒同體“華東政法大學”字樣的長方形證章,教師佩戴紅底白字的校徽,學生佩戴白底紅字的校徽。
圖示:
六十七條 學校校旗為印有“華東政法大學”舒同體字樣的長方形旗幟,有紅底黃字和白底華政紅字兩種。
圖示:
第六十八條 學校的校訓是“篤行致知、明德崇法”。
第六十九條 學校的校歌是《明珠之光》(附后)。
第七十條 學校的校慶日是11月15日。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的制定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黨員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學校黨委常委會審議,學校黨委全委會審定,并報上海市教育委員會核準。
學校黨委討論決定啟動章程的修訂,修訂程序與章程制定程序一致。
第七十二條 學校法治工作辦公室負責監督章程的實施。
第七十三條 學校現有各項規章制度與本章程相抵觸的,應遵照章程有關內容予以修改或廢止。
第七十四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負責解釋。
第七十五條 本章程經上海市教育委員會核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